凤凰县山江镇樟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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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居民小组:
8个
面积:
6.59平方千米
产业:
231户/1302人
民族分布:
苗族
集体资产和收入:
人均收入:
6581元
文本

为发展地方经济,稳定社会秩序,把我村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新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 樟坡村村民委员会是我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 保护耕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自由买卖或抛荒耕地。
第三条 保护水利设备设施。不准在河堤、河滩、塘坝、抽水设施边乱挖、取砂或种植农作物,对蓄意破坏设备设施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条 爱护森林。凡属于集体和个人管理的林地未经批准不得乱砍乱伐,违者由乡镇林业站或村民委员会没收全部伐木,并提交林业执法部门处理。由于人为因素引发山火者,视情节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公路上乱挖乱堆,路边建房必须办理建房许可证,并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不准在道路砌边乱挖,不准破坏公路标志。村级道路实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保持供电线路的安全和正常输电。对屋前屋后有阻碍线路的树木,该砍必砍,任何人不得刁难阻挠,用户必须按期缴纳电费,对长期拖欠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每个村民必须如期、如数、保质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和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决定的合理收费、义务工等。
第八条 随着社会发展,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建房用地必须申报批准后方可动工,特别在规划区域内必须服从大局,统一布局。
第九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全村村民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杜绝非法妊娠、非法生育和非法中止妊娠。
第十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弘扬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风尚,杜绝吵骂、斗殴事件的发生。虐待、遗弃老人、儿童、病人或无生活能力者的,有责任供养而拒不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十二条 禁止以麻将、扑克、骨牌及其他工具进行赌博。对组织聚众赌博,影响极坏的窝家和个人一经抓获,移交公安部门从严处罚,对举报者严格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村民必须维护集体、企业和他人的利益,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村民要爱护公共设施。对损害行为的肇事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自觉开展(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三清”治理和自觉遵守(乱搭滥建、乱占、乱垛、乱堆、乱倒、乱跑)“六乱治理工作制度。严禁破坏公共卫生,确保全村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本村境内严禁捕蛙捉蛇,河道鱼塘严禁利用药物毒鱼,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坚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积极检举揭发黑恶霸痞犯罪,警民联手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七条 为了破除婚丧嫁娶中的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八条 积极响应县里殡葬改革政策,引导、教育广大群众,尤其是党员干部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开展文明低碳祭祀、推行丧事简办,树立厚养薄葬、移风易俗和勤俭节约的文明新风。
第二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具有约束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印发至各家各户,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制定或者修订过程

按规定程序制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组织实施工作机制

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