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 长城乡红旗村

总票数:116010 投票 返回
基本情况
居民小组:
8个
面积:
1.1平方公里
产业:
1225人370户
民族分布:
汉族
集体资产和收入:
70万元
人均收入:
25140元
文本
为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美丽幸福的新红旗,促进村民自觉依法自治,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所形成的决定,按时完成所规定的任务。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约。
第一条 本约用于规范和调整村民与集体一般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暂住及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均适用本约;如有违反本约行为的,依照本约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坚持在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条例规定。
第四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积极参加农技培训,学习科技知识,搞好优质种植等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增产致富,重视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就业技能,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条 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1、拥护支村两委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设和发展全村各项公益事业。
2、因村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村民承包地、自留地、风景林等,各村民小组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影响公益项目的实施;村民小组可根据本组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自留地、风景林;村集体经济发展类项目需要用地,参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 坚决保护生态环境。禁止乱砍乱伐和破坏活动,禁止毁林开荒,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造成山林火灾,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发现灾情及时报警,救灾抢险有功人员实行一定奖励。
第八条 损坏公共设施及财物,除限期恢复和按实际价值赔偿外,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对于村民自愿实行火化的给予500元的奖励;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新风尚。
第十条 倡导精神文明,建设美丽人居环境
1、摒弃陋习,倡导文明,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2、兴文明家风,创文明新村,建设文明、卫生城市。
3、自觉爱护环境卫生,保持自家房屋、院落和厕所卫生整洁。
4、村民家中的生产和生活污水不能露天排放;人、畜化粪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许存在露天粪坑。
5、集中安置区内的公共绿化用地严禁种菜或作其它用途。
6、严禁焚烧垃圾、秸秆。
7、自觉遵守垃圾池(箱)的管理规定,垃圾池(箱)只限于容纳生活垃圾。
8、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料或生产垃圾,乱抛废旧家具或其他废弃物品。
9、严格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范围包括自家房屋周边、自留地、风景林地、责任田、承包的水塘等。
10、自觉维护村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遵照规定缴纳卫生费。
第十二条 村民房屋商用和出租管理
1、村民房屋作商用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守法经营,遵守村民委员会的有关管理规定,不破坏村人居环境,不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2、提供房屋出租的村民,有义务督促承租户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如卫生费、水费等),房屋所有权人(房东)为第一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的,一切责任由第一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关于畜禽养殖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因养殖生产带来对水体、空气土壤等环境污染;严禁因畜禽养殖场所和设施残损、破旧、杂乱而破坏村容村貌。
2、发现疑似疫情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病死畜禽不得出售,必需进行深埋处理;对将病死畜禽抛入池塘、水渠或其它公共区域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3、养犬须遵守湘潭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不威胁他人安全,不污染人居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居民住宅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婚姻法、计划生育法,实行优生、优育。配合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外来暂住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严禁出现计划外生育。
第十五条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
1、任何在本村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必需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2、使用和享有村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必需遵循有偿原则。收费标准按村民委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村民应做到热爱集体、团结互助、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禁止赌博,严禁饮酒闹事、无理取闹或故意挑起事端;严禁虐待老人、妻子、儿女;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报告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发现线索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相关部门举报;坚决打击邪教组织和传销组织,禁止非法集资,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村治保主任或公安机关举报;将自家房屋出租给非法组织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民事纠纷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调解员申请调解,被调解的双方须尊重调解员意见,经调解无效或不能调解的,报告上一级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18-55岁的村民,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支持村民委员会加强护村治安巡逻和灾情抢险。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规定
1、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的原则,征用村民小组的土地,应按山地土地补偿费的50%、水田或鱼塘土地补偿费的3%向村委会缴纳管理费。
2、坚持依法管理建房申报,依法办好建房手续,并遵守村民委员会有关私房建设的其它相关规定。
3、征用本村土地上的非村民小组或村民个人投资建设的任何设施,所得征用补偿款属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 水利、电力、道路安全管理 水利、道路及其它公共设施属村集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害。
1、主水渠道两旁应各保留不少于1.5米的宽度,并不得在上面栽种农作物。
2、村民建房或建设其它设施都必须离开路边1米以上。
3、村道两旁1.5米(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度扩大)范围内的道路绿化用地,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无条件腾出。
4、栽种树木伸入路面及电力设施安全范围,或者虽未伸入路面范围但阻挡行车视线、影响行驶安全的,必须无条件移开或者清除。
5、道路旁边1米范围内不得私自设置任何障碍物实施限制措施。
6、因个人需要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必须先向村民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许可并足额交纳修复保证金方可进行,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所交保证金。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及全村所有道路,停放各种车辆 ,摆放任何物品;对屡教不改的,移送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8、禁止压路机、挖掘机、推土机等对道路产生损害性的机械设备上路行驶,禁止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制定或者修订过程

红旗村村规民约,最初制定于2009年,在2017年进行过修订。随着新时代的发展变化,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提高村民意识、规范日常行为,我村在今年4月份,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在党员、组长代表们的共同参与下,再次对村规民约进行修改。

组织实施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新的村规民约出台后,分批召开全体村民的户主大会,进行详细的解读。最后经村委会、村民议事会及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一起共同予以实施。

组织实施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杨姓村民,原来对村委会的一些工作部署,总是不满,有时甚至鼓动其他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抵触,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经过村干部的细心解释,加上对新的村规民约的解读,现在变化很大,遇事知道站在村里的立场去考虑,对过去的一些言行也表示后悔。